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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海外华侨华人工商促进会章程
发布时间:14/10/14 10:21:37 浏览:次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
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
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
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
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
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
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
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
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信、电话等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的职权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时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
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
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为70岁左右;
(四)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
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延期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
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
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设主席一名、副主席
1-2名、监事2-3名。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
会
长、副
会
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职务。
监事会的职责: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。
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列席协会的理事、常务理事会议。
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
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
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理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
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审议;
(四)
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:
(一)
会费;
(二)
捐赠;
(三)
政府资助;
(四)
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
利息;
(六)
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司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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